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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风纪》2019年第9期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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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治理恶意举报的调研与思考
《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指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
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2019年以来,竞彩app排行榜纪委监委坚持信访举报“阳光反馈”制度,对反映2名科级干部的不实重复举报,在全县党政干部大会以及县电视台、“蕲阳清风”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开澄清,传递出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向诬告陷害亮剑出招的强烈信号,树立了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
一、恶意举报的特性
(一)举报对象具有敏感性。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持续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社会对贪腐问题的关注度、痛恨度始终很高。党员干部手握公权力,工作特殊、身份敏感,很多人尤其是普通群众对于举报的问题“宁可信其有,不愿信其无”。
(二)举报动机具有复杂性。从目前全国各地通报的恶意举报案例来看,举报者大多动机不纯。有的为了谋取私利,有普通群众想争取扶贫、低保等政策上的倾斜,有企业老板想争取项目建设权,有党员干部想争取“上位”机会;有的为了打击报复,谋利不成就通过恶意举报发泄私愤,扩大或捏造事实,意欲使党员干部遭受处分;有的纯属无事生非,为使举报得到重视,故意冠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名义,无中生有、伪造假象。
(三)举报行为具有非常性。恶意举报人通常会采取匿名、多头、重复、越级等非常手段进行举报,甚至威胁、敲诈党员干部,在换届、巡视巡察、机构改革等非常时期尤甚。比如竞彩app排行榜某村张某在村“两委”换届时“上台”未果,伙同多人多次到省市县上访,举报该镇竞彩app排行榜:、纪委书记、组织委员等在村“两委”换届时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采取发短信、口头“警告”等方式威胁党员干部,甚至在县委巡察组到该镇巡察期间威胁巡察组成员,系典型的恶意举报。
(四)举报结果具有危害性。恶意举报行为是对信访举报权利的滥用,扰乱了信访举报秩序,浪费了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资源,伤害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影响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也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甚至破坏了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具有极其恶劣的影响,必须坚决予以治理。
二、治理恶意举报的难点
(一)定性难。一般而言,接收的信访举报在初核前,很难认定是否属于恶意举报件。即使核查认为举报不实,由于县乡两级党委纪委没有认定权限,必须依靠公安机关的配合才能进行定性和追查,且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举报人拒不承认的情况,因此,对举报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也难以界定,最终只能当作不实举报来定性。
(二)调查难。恶意举报人通常会采取匿名、多头、重复、越级等非常手段进行举报,且举报中掺杂大量虚假信息,加之纪检监察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技侦手段比较有限,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此外,恶意举报人有可能采取“委托举报”“合谋举报”等方式,导致在办信办案中难以确定主要组织者或主要行为人。
(三)处置难。《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相应纪律处分。”《信访条例》规定:可以对诬告陷害人“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中关于诬告、陷害、诽谤等罪名的立案标准比较高。可见,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即使认定为恶意举报,一般也只能给予较轻处罚,简单方便、风险系数小、举报成本低等都导致了恶意举报再三发生,增加治理难度。
三、对策建议
(一)着眼于“防”,强化宣教加压力。加大信访举报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媒体、网络、宣传栏等作用,大力宣传政策法规,利用正反两方面的案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明确举报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正常渠道依规依纪依法举报。在办理初信初访时,明确告知举报人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若系恶意举报,将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和教育管理,督促他们正确行使权力、扎实履职尽责,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的满意度。对党员干部恶意举报他人的行为,坚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不断释放执纪必严、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
(二)着眼于“辨”,精准定性减阻力。健全完善相关纪律、法律规定,厘清恶意举报的具体行为表现,为精准定性提供纪法依据。增强恶意举报问题线索的辨识度,在工作中深入分析、积累经验、强化举措,紧盯线索来源、强化分析研判、做好精准识别。积极发挥采信告知的作用,对受到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及时对其说明的情况进行处理,对反映不实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按规定予以采信了结,并做好告知反馈。建立日常监督与问题线索评估相衔接的机制,在对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时,把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对一些明显事实不清、反映问题不具体、与平时掌握情况出入较大的信访举报件,直接排除在问题线索之外,最大限度排除恶意举报。
(三)着眼于“查”,部门联动聚合力。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公安、检察、审判、信访等部门单位的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形成预防、辨别、查处恶意举报行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规范处置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严肃查处“写黑信”“告黑状”等恶意举报行为,并深挖背后的组织者、操纵者,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治理恶意举报,有效减存量、遏增量,坚决狠刹歪风邪气。对在换届、干部考察等重要时间节点受理的问题线索,建立快查快结机制,及时把反映的问题查清查实,消除对被举报人的影响,以免影响干部提拔使用。
(四)着眼于“处”,严肃惩治强威力。在信访办理和线索处置中,对无实际内容、无具体事实的,直接了结或暂存处置;对反映问题轻微、线索有明显漏洞或线索不具体的,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对反映问题具体或事实清楚的慎重处理;对反映问题查结不属实的,及时予以了结,并积极采取澄清正名措施,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开。系恶意举报的,党员干部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普通群众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且要选择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强化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进一步细化责任追究形式,增加恶意举报行为成本,可将恶意举报行为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对被认定为恶意举报行为的举报人纳入信访“老赖”黑名单,依规依纪依法对其进行约束和制裁。
四、避免陷入误区
(一)避免“一锅粥”,混淆错告诬告。在定性时,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如果是基于行为人自身认知能力和知识水平而作出的错误判断,则为错告而非诬告;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举报手段,如果举报行为兼具匿名、多头、重复、越级举报,以及扩大、捏造事实等多个特性,则考虑定性为诬告。在处置时,针对错告,坚持“阳光反馈”制度,及时查清事实并澄清正名,还群众明白、还干部清白;针对诬告,澄清正名的同时还要根据举报行为的影响,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避免“一刀切”,全盘肯定干部。要就事论事,准确为受诬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只能针对反映的某个或某几个具体事情进行澄清,而不能以此为依据全盘肯定干部,证明这个人其他方面没有问题。
(三)避免“一根筋”,扩大治理范围。既要有效治理恶意举报,又要保护依规依纪依法举报,防止出现因一门心思治理恶意举报而扩大治理范围,随意认定恶意举报的情形。同时,要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努力构建依规依纪依法举报的良好氛围。
(四)避免“一阵风”,缺乏长效机制。要坚持把鼓励依规依纪依法举报、严肃治理恶意举报、通报典型案例、为受诬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等作为制度长期抓在手上,及时总结经验、查漏补缺,久久为功、长效治理,并根据恶意举报行为的新形式、新特点不断调整优化体制机制,形成持久震慑,让违纪违法者寸步难行,让干事创业者大胆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