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认定
特邀嘉宾
刘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纪委常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黄澎涛 山东省潍坊竞彩app排行榜:、市纪委监委第十二审查调查室主任
丁伟?江苏省淮安市纪委监委法规研究室副主任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为党员干部正确认识和处理公和私、义和利的关系指明了方向、划定了红线、提供了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什么是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认定该违纪行为需要把握哪些要点?对不同身份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不得违规兼职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兼职,怎样透过兼职行为的表象,透视其中的纪、法、罪问题?我们特邀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
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禁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刘薇: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党员干部和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活动,作了不同的限制性规定。一是为了防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公器私用”、利用公权力从事营利活动,以保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二是为了促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清醒认识担负的职责使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事业观,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更好地履行职责,专心做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公权力进入市场,容易造成官商不分、政企不分,会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和正常发展,容易干扰市场秩序。
监督执纪发现,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法观念淡薄、规矩意识缺失,侥幸心理犹存、自我要求不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屡有发生。有的开办企业直接参与经营活动,有的违规投资非上市公司,有的违规兼职获取报酬,还有的“退而不休”违规从业谋利。不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手段如何隐蔽,花样怎样翻新,都改变不了违法乱纪的本质。必须严肃查处、坚决纠治。无论何时何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都要牢记纪法禁令,不得利用公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保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
丁伟:《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对党员干部个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一是违规经营商业、兴办企业。其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本质上也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而不论客观结果是否获利。
二是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条例》明确了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给予相应处分。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规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不是违纪行为。
三是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有偿中介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双方沟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财物的活动。其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进行了中介活动,二是谋取了利益。
四是违规兼职。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顾问费、咨询费等额外利益的行为。总而言之,党员干部兼职必须经批准,而且不得取酬。这里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兼任的职务既包括具体职务,也包括名誉职务。
怎样区分违规经商办企业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违法犯罪?如何判断是投资型受贿还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丁伟: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进行了修改,是指国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并新增一款,规定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也构成该罪。结合纪委监委的职责,我们仅讨论国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此罪的情况。与违规经商办企业相比较,二者都有经商营业的行为表现,都有获取不